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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12民初656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5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福水井小区14#楼底层营业房。

经营者:孙雪艳,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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