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5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福水井小区14#楼底层营业房。
经营者:孙雪艳,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泉山区源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