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4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华佳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兴旺路。
经营者:李燕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祁东县华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