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512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马路边儿串串香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412号(兰雁医院东50米)马路边儿串串香。
经营者:范春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马路边儿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