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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民初4214号
案件名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1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X14XFT8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全联市场31087室。

经营者: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TPHWK74,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通江大道29号长三角建材城B7幢721、72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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