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58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金凤,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金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