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64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案件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14160元,本院退回1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