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44647。
被告:天柱县兴盛副食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北部新区锦绣花园C栋1号。
经营者:张先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1989104871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柱县兴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天柱县兴盛副食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