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77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清秀,经理。
被告:昌邑市围子成成家电商城。
住所地:潍坊昌邑市围子昌盛街西段路南(邮政局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22064。
经营者:宫领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围子成成家电商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