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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林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林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宗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34号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清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宗宝,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宗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当庭以口头裁定方式予以准许。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0月3日以与被告林宗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宗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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