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泽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