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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泽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泽林。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泽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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