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12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P8BEM4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叽路9号润泰市场F区1楼F1156。
经营者:高某。
被告: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QA574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1号石林家具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庞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