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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民初4212号
案件名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12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P8BEM4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叽路9号润泰市场F区1楼F1156。

经营者:高某。

被告: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QA574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1号石林家具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庞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泰市场阿宝油漆销售服务中心、南京庆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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