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8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袖分百货店经营者:李秀凡,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袖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