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知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PGE66XX。
经营者:陈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以下简称靓香味美食)因与被上诉人王坚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知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靓香味美食的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王坚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其招牌上使用“亿口香”字样,与答辩人的商标相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商标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坚武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靓香味美食立即停止侵犯王坚武第10859614号“”、第6823352号“”、第155222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印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店招、装潢、内部装饰等;
2、靓香味美食赔偿王坚武经济损失70000元;
3、靓香味美食承担王坚武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5800元(其中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靓香味美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王坚武分别取得第10859614号“32740602100580”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饭店、餐馆等,有效期为201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第682335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饭店、餐馆等,有效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第1552220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饭店、餐馆等,有效期为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二、2020年8月5日20时32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公证员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闫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32740602100580、公证人员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陈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跟随申请人王坚武的委托代理人彭阁,来到位于岳阳市白杨坡路招牌标有“忆口香龙虾”等字样的店铺,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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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使用本人手机通过百度地图APP对该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屏一张。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闫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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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0602100580、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陈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与彭阁一同进入该店铺,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经营者陈峰名称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等字样,彭阁对该店菜单进行了查看。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闫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32740602100580与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陈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分别持各自手机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六张。
返回公证处后,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闫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32740602100580、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陈某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将上述保存在手机内的截屏图片及照片导出至公证处电脑,并进行打印,共打印一式三份,每份七页。
2020年8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长湘证民字第882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前述截屏及照片打印件共七页附于公证书后。
三、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经营者陈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363号(白杨坡社区二网格),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四、王坚武陈述忆口香单店加盟许可费标准为50000元/3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王坚武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靓香味美食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
靓香味美食在店招及菜单上突出使用“忆口香”文字,与王坚武享有专用权的第10859614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了对王坚武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王坚武要求靓香味美食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因王坚武未举证证实靓香味美食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靓香味美食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王坚武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靓香味美食门店的经营规模大小、靓香味美食经营时间及参考王坚武收取加盟许可费标准,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靓香味美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王坚武对第10859614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拆除印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店招等。
二、靓香味美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坚武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
三、驳回王坚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8元,由王坚武负担512元,由靓香味美食负担33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靓香味美食是否构成侵权;
2、如靓香味美食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靓香味美食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王坚武依法享有第108596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快餐馆、饭店、餐馆等,而靓香味美食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二者的服务类别相同。
靓香味美食在其门头招牌、宣传栏、菜单上均突出使用“亿口香”字样,与王坚武依法享有的第108596614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靓香味美食构成了对王坚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二,如靓香味美食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王坚武未提供证据证明靓香味美食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靓香味美食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酌情考虑王坚武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靓香味美食门店的经营规模大小、靓香味美食经营时间及参考王坚武收取加盟许可费标准综合确定王坚武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靓香味美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岳阳楼区靓香味美食驿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