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汉美韩品个人护理用品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湖滨四季城15#C2。
经营者:于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汉美韩品个人护理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之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