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933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巧芳,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