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194号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凯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周月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萍萍,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银,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凯莱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