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5529号 上诉人: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马常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万家乐超市。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6区5-4-1-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丽,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生。
上诉人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