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74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衍立,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褚衍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