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01号原告:欧阳淼,男,****,****,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嘉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G层A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钦,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淼诉被告广州万嘉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欧阳淼于****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欧阳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阳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