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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6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

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乐育南路社区房管所门面房(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安定路与乐育南路交叉口西20米左右路北,门头:易购便利连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UDME19。

经营者:岳佳宝。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琼、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易购优选便利店经营者岳佳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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