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055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
被告: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孙江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 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 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 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 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 市剑行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2·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6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 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