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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泽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87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明,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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