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87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明,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泽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