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070号 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丹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03BG1H。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丽丽诉被告沂南县仁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丽丽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