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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7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 县君达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肥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 东区孝顺镇中一村柔川东路12号(陈忠法户)。

经营者:孙佩花,女,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 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一村柔川东路12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 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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