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93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西亚,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西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