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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7222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222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0LDB1E。

经营者:宋杜金,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官桥小学******用代码:913101167858939877。

法定代表人:吴焕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工业村3302816982042742。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可安反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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