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222号之二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0LDB1E。
经营者:宋杜金,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官桥小学******用代码:913101167858939877。
法定代表人:吴焕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工业村3302816982042742。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禾泰食品商行、上海莱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可安反光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