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4395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潇,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聚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div>法定代表人:朱标。
被告:朱标,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聚灿贸易有限公司、朱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