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6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塍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7769121B。
法定代表人:阮立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1QP1Q40。
经营者:唐天文,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