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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6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莘塍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7769121B。

法定代表人:阮立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1QP1Q40。

经营者:唐天文,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邦伦鞋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千里马鞋业光彩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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