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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段婷婷、钟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02民初6712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段婷婷、钟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段婷婷;钟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2民初6712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7戴金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婷婷,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浙江六合(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蕾,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月20日,本院依被告段婷婷申请追加钟蕾为共同被告。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曹明群,被告段婷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被告钟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服装品牌公司,原告代理的HAZZYS品牌系韩国株式会社乐奉旗下的一线休闲品牌,创立于2000年,品牌标识源于英国皇家猎犬图案,象征着英国贵族的传统和荣誉。

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受到全国各地中青年消费者的热捧,在原告团队的运营下,现己在全国等一线城市开出300多家专卖店,面积达3.43万平方米,在天猫、京东等大型网络平台也开设了旗舰店,2018年全年销售额更是超过8.5亿元。

2019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店铺名称添衣库私家精致衣橱,卖家falling7997)在线销售假冒HAZZYS品牌的服装,其中“18冬季新款女士磨毛加厚衬衫韩版职业纯棉格子百搭修身显瘦衬衣”单价228元,交易成功16件,累计评论19条,库存24件。

2019年1月25日,原告就被告在线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独家许可使用的HAZZYS品牌商标在全国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取得原告公司的授权,便在网络平台上大肆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有权的服饰,混淆视听。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原告市场份额,而且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粗制滥造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HAZZYS品牌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作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段婷婷答辩称:(一)被告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2015年1月被告段婷婷已经将案涉淘宝店铺转让给被告钟蕾,因淘宝平台注册账户无法进行过户登记,故淘宝店铺的账户名一直登记在被告段婷婷名下,淘宝账户的经营活动及收益与被告段婷婷无关。

(二)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双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让方合法经营及违约处罚条款,督促受让方守法经营。

被告在收到法院副本材料后才知道有侵权情况,并及时联系钟蕾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沟通解决方案。

(三)被告未参与经营活动,不清楚该店铺销售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是否构成侵权由法院查明。

如果法院认定淘宝商铺经营者有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赔偿,那么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陈述案涉淘宝商铺销售额3648元,库存商品货值5472元,即使不计算进货成本,全部销售后的收入是9120元,赔偿数额不应超过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收入9120元。

被告钟蕾答辩称:被告钟蕾与被告段婷婷系合伙经营,淘宝店账号为被告段婷婷的,被告钟蕾投资55000元。

被告段婷婷于2020年2月16日13点13分27秒将淘宝店账号注销,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两被告经营淘宝店铺所售服装是从刘文开设的淘宝店铺购得,来源合法。

根据《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不知道该服装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且该服装是被告通过微商平台合法取得,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愿意向商标持有人赔礼道歉。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衣服进价140元/件,售价228元/件,成交16件,利润1408元。

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无力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LG商事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4632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T恤衫、罩衫、长外套、毛线衣、运动衫、夏威夷衬衫等,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经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2015年6月23日,经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株式会社乐奉。

株式会社乐奉许可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LG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3613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T恤衫、罩衫、长外套、毛线衣、运动衫、夏威夷衬衫等,有效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

经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经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株式会社乐奉。

株式会社乐奉许可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2年1月1日。

2017年8月9日,株式会社乐奉向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就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采取维权、打假措施。

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明群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城区××街××信出国咨询服务中心收取包裹一件,公证人员对该包裹的外包装进行拆封并对里面的物品进行封存。

曹明群使用公证处电脑,利用360安全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点击“淘宝网-淘!

我喜欢”网站页面右侧“登录”,输入相应账号及密码,点击查看其中编号为265494221356285418的交易订单。

该订单下单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下单数量为1件;

商品名称为“18冬季新款女士磨毛加厚衬衫韩版职业纯棉格子百搭修身显瘦衬衣”;

商品成交价格为224元(含6元运费)。

该订单显示物流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24,收货地址为“曹明群,86-150××××1125,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昌新街百信咨询服务中心”。

相关网页显示店铺名称为“添衣库*私家精致衣橱”,7年老店,皇冠卖家,商品单价228元,交易成功16,累计评价19,库存24件;

网页左上方有“百分之百实拍,出口欧美、日韩原单,国内品牌专柜同步”字样,网页中间部分有“有ZG情节和完美主义者请移步专柜或代购!

”字样。

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9)浙南证内字第33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2019)浙南证内字第330号公证书所附包裹,内有绿色格子衬衫一件,衣服领标及所附吊牌为“HAZZYS”品牌,衣服胸口图案为原告的4336132号商标图案。

原告确认该衬衫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案涉淘宝店铺ID为falling7997,注册人为被告段婷婷。

2015年1月31日,被告段婷婷与被告钟蕾签订《淘宝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添衣库私家精致童品店为被告段婷婷所有,被告段婷婷向被告钟蕾转让旺旺账号falling7997及支付宝账号的使用权,被告钟蕾向被告段婷婷支付5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346320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第433613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授权委托书,(2019)浙南证内字第330号公证书,被告段婷婷提交的淘宝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3463206号“HAZZYS”、第4336132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前述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衬衫服饰上标注“HAZZYS”字母标识、图案标识,分别与第3463206号、第4336132号商标标识相同,该被控侵权的服饰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第25类商品为相同商品,原告确认该服饰非其生产,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钟蕾辩称,被告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涉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来源合法,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19)浙南证内字第330号公证书的网页截屏中显示,案涉商品销售页面中介绍“有ZG情节和完美主义者请移步专柜或代购”,且商品吊牌价1390元,被告钟蕾陈述购买价140元/件,系以明显低价购得,综上,对被告钟蕾辩称的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意见不予采信。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已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故对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商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案涉商品销售价228元,累计评论19,交易成功16,库存24件;

2.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差旅费若干。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钟蕾为案涉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系直接侵权人与受益人,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段婷婷作为案涉淘宝店铺的所有人及对外披露的登记经营者,应对被告钟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

二、被告段婷婷对被告钟蕾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2元,被告钟蕾负担288元,被告段婷婷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段婷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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