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怀远县看疃喜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民初397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怀远县看疃喜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看疃喜乐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97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看疃喜乐福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河乡看疃街道卫生院西120米(X043县道国家电网怀远淝河供电营业厅西侧),门头标牌为:“喜乐福超市”。

经营者:赵月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看疃喜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