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7180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79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1118221。
被告:深圳市鑫君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寸金大厦10A.10B.10C.10D.1101.1201会信用代码×××73L。
法定代表人:周金花,总经理。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君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