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44号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波,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诉被告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
同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已预交1050元,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