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44号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波,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诉被告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

同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已预交1050元,退还102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