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492号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商 城大道128号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3553574393。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素淑内衣店,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新民 中路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W1K7L。
经营者:潘素淑,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 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
公民身份号码: 330324198705307265。
被告:潘素淑,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 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昆岭村。
公民身份号码: 330324198705307265。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素淑内 衣店、潘素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 日立案。
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 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务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