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3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洪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