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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昱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104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昱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昱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04号之一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昱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元通大厦****iv>法定代表人:李璐,总经理。

被告:李璐,女,回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昱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云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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