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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86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村西街**“美林美妆”店铺。

经营者:毛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一审起诉,贵池区美林美妆化妆品店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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