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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桃迪纺织品有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6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桃迪纺织品有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桃迪纺织品有发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69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桃迪纺织品有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界北村**。

法定代表人:贾宁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桃迪纺织品有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0年10月28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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