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0817贝塞斯达,芬伍德路**。
法定代表人:小贺瑞斯E.乔丹,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建喜,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戴本举,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91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保险、民政、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名下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扣划8809.6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8759.68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喜、戴本举发布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4.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喜在丹东诗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60%的股权。
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股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