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含,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div>投资人:李银久。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国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专利权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