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25号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政和国际****。
法定代表人:朱心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诗,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六安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尤冬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