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3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911080217。
被告:贵阳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浣纱路市西花香文体用品市场****法定代表人:晁国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并通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