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8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辅****。
经营者:彭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东,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晓,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大泽健一(OSAWAKENIC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彭永华五金电动工具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