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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少鹏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刑更978号
案件名称马少鹏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少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刑更978号罪犯马少鹏。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粤0105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少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以罪犯马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朱俊浩、何莹莹,执行机关指派刑罚执行人员张志威、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少鹏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马少鹏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少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

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少鹏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措施已落实,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报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均予以采纳。

同时本院要求罪犯获得假释后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少鹏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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