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47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伊光阁灯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X2825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新和源建材市场综合楼****)。
经营者:马某。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伊光阁灯饰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