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4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秋丰烟酒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杏坛路**教师新村小区门面房。
经营者:高秋芬,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生,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秋丰烟酒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