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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市闸北区允信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736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市闸北区允信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市闸北区允信祥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736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允信祥茶叶店,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上海帝芙特国际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iv>经营者:张勇,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无仓路林业局住宅楼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允信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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