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乡县旺家美食城,住,住所地内乡县县城西关城生产公司对面)。
被执行人:马旭,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内乡县。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内乡县旺家美食城、马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