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9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螺城雅梅文具百货经销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路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14YM4E。
经营者:林美丽。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螺城雅梅文具百货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梅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