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1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华兴食品机械批发中心,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小刘桥北世贸万货城************。
经营者:李国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高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华兴食品机械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