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19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奥拉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烟台村烟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BXQL487。
经营者:孔令敏,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钱秀文,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奥拉电器厂、钱秀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